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
- 新聞發布時間:2022-11-16 10:08:29
1.目的
為了保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 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2.含義和范圍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機動工業車輛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3.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
工廠廠區,指有明確管理邊界,從事加工、組裝等的制造廠廠區,港口(碼頭),鐵路貨場和物流園區。
旅游景區,指有明確管理邊界,納入風景游覽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范疇管理的區域。
游樂場所,指有明確管理邊界,納入游樂場、主題樂園范疇管理的區域。
4.機動工業車輛
本規程中機動工業車輛指叉車。叉車指可由司機直接操縱(含遙控),通過門架和貨叉將載荷起升到一定高度進行作業的自行式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 車、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和三向堆垛式叉車。
注1-1:參照相關標準,安裝在貨叉架或者貨叉上的可拆卸式屬具,不視為叉車的一部分。
5.設計
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等照明和信號裝置,其他叉車根據使用工況設置照明和信號裝置;
平衡重試叉車
在叉車(除裝有伸縮門架和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司機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
前移式叉車
在裝有伸縮門架或者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司機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門架或者貨叉的移動,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
(2)當控制裝置被設計和構造成能完成一個以上的功能時,每一單獨功能都應當做出清晰的標志。每一控制功能被釋放時,都應當自動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應的載荷移動。
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一般要求
(1)乘駕式叉車和觀光車輛應當設置由司機控制、能夠發出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車蜂鳴器),其中,設計為司機側站或者側坐駕駛的叉車可不設置倒車蜂鳴器
(2)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一個或者多個后視鏡。如果采用攝像顯示裝置代替后視鏡,應當能滿足后視鏡的同等功能
(3)前風窗玻璃應當設置刮水器,刮水器應當可靠有效,且關閉時刮片能自動返回初始位置。
叉車
(1)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駕平衡重式叉車和坐駕側面式叉車(單側)應當配備司機防護約束裝置,如配備安全帶;
(2)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駕式叉車應當安裝符合GB/T5143《工業車輛護頂架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要求的護頂架;
(3)沒有安裝護頂架的帶有折疊站板的步駕式叉車,當側面防護裝置處于其保護位置時,應當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4)應當設置下降限速裝置、門架前傾自鎖裝置,如果下降限速閥與升降油缸采用軟管連接,還應當有防止爆管裝置;
(5)起升系統應當設置防越程裝置,避免貨叉架和門架上的運動部件從門架上端意外脫落
(6)應當設置防止貨叉意外側向滑移或者脫落的裝置;
(7)采用對開式輪輞并且裝有充氣輪胎時,結構上應當保證車輪從車上拆下后,方能松動輪輞螺栓;
(8)乘駕式電動叉車、電液換向的乘駕式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電液換向的乘駕式內燃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司機坐(站)姿狀態感知系統,當司機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時,車輛不能進行動力運行,即使操縱載荷裝卸控制裝置,也不應當出現門架的傾斜和貨叉架的移動;當司機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沒有進行額外操作時,動力運行、門架的傾斜和貨叉架的移動均不應當自動發生;
(9)應當設置司機權限信息采集器,通過指紋、虹膜、人臉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與個人身份信息唯一綁定的媒介,驗證司機操作權限,當該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機信息不正確時,車輛不能啟動。
5.使用管理
使用單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營業執照;
(2)對其區域內使用場車的安全負責;
(3)根據場車的用途、使用環境(如溫度、濕度、海撥高度、坡度、彎道圓曲線半徑、爆炸性環境等),選擇適合使用條件要求的場車,并且對所使用場車的選型負責;
(4)在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
(5)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接受檢驗,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配合工作;
(7)制定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8)場車作業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需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并且保證每臺場車在作業時均由司機隨車操縱;
(9)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場車的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
(10)在觀光車輛上配備滅火器,并且滅火器應當在有效期內;
(11)車輛配置液化石油氣鋼瓶時,氣瓶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
(12)在爆炸性環境使用叉車時,遵守有關部門對防爆安全的管理規定;
(1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安全操作規程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在本單位貫徹實施。安全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出車前進行試運行檢查,并且做好記錄;
(2)遵守作業場所內的限速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3)叉車不得載客運行
(4)行駛和作業時佩戴安全帶(如果有);
(5)車輛轉彎、進出庫門等須減速行駛;
(6)嚴禁在貨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貨叉起升載有人員的裝置;
(7)叉車司機視線不良或者受阻時,倒車低速行駛或者在專人指揮下低速行駛;
(8)嚴禁超載
(9)身體過度疲勞、飲酒后或者患病有礙操作安全時,嚴禁操作車輛。